、8月份间,被告人齐眉得知吉林省公主岭市温州商城被省里通报消防存在隐患
,并听说要进行消防改造,主动问李丹刚(李锦程的叔叔)是否有人想做这项工程 ,李丹刚提出李锦程(另案处理)想要做这个项目,齐眉带领李锦程、张佳思(李锦程的姐夫)到公主岭市温州商城找到时任温州商城管委会主任助理孟庆文(另案处理)让其帮助办理此事
,孟庆文答应在权限范围内帮忙。2014年8月24日齐眉收受李锦程给其办事费用60万元,2014年8月25日齐眉将其中的40万元以自己的名字开了一张银行卡后送给孟庆文
。
到了2014年10月
,在工程项目无果的情况下,孟庆文联系齐眉让其取回存有40万元的银行卡,但此事齐眉未告知李锦程。2015年8月李锦程见事情没有办成
,并得知齐眉已将送给孟庆文的钱款取回
,遂向齐眉索要60万元办事费用,齐眉以家中有急事而挪用该钱款,并向李锦程出具借条
。后李锦程向吉林省公安厅纪委举报齐眉的犯罪行为,此案告发。被告人齐眉在案发时仍未将60万元返还给李锦程
。
原审法院认为
,被告人齐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
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
,依法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
,予以支持 。被告人齐眉给黄虹达、郭立东办理工程项目属犯罪预备,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。被告人齐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
,系坦白 ,可从轻处罚。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
,齐眉行贿赃款四十万元予以收缴,非法所得二十万元予以没收 。被告人齐眉行贿赃款五十五万元从黄虹达
、郭立东处收缴。
上诉人齐眉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,原审判决认定齐眉的第一起行贿是犯罪预备不对
,第一起齐眉不构成犯罪
。第二起齐眉私留的20万元,原审判决认定是违法所得不对。原审判决认定齐眉不符合缓刑条件不当
,原审判决量刑过重。
二审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齐眉行贿的事实清楚。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,相关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质证。合议庭经依法全面审查
,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
。对上诉人齐眉的数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
。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,维持原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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